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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建公积金制度 明年起新开户应说明原因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16-10-31 18:25:14
[摘要]明年1月1日起,要求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

为解决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等原因造成无法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10月31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要求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新设立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时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向单位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对能够开户后直接补缴到位的,随单位首次汇缴一同补缴到位;对单位提出补缴计划的,应按计划抓好监督执行。

计算欠缴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后的欠缴职工金额时,以单位开户后各年度缴存比例变化、执行情况和对应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情况分段计算。认定欠缴单位从设立之日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欠缴缴存比例,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合意确认,双方按规定补缴执行;对双方就缴存比例无法形成一致的,按照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限时提出的缴存比例意见监督执行。单位不提出或超期未提出意见的,将视“单位开户时所执行比例”为单位默许意见,监督执行。单位从设立之日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欠缴缴存比例认定后,若后续该单位再出现相同或类似欠缴金额追缴时,也按照此缴存比例同一执行。

华商记者 卿荣波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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