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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新《食品安全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专题资料库 华商网 2016-11-01 10:44:09
[摘要]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即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

  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即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新法实施的这一年里,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了新法的宣传及学习力度,新闻媒体、行业组织、消费者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中来,食品监管部门也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机制、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总体来说,食品安全各项配套法规制度正逐步完善,食品全程追溯体系正在建立,风险管理初成体系,网络食品交易趋于规范,食品安全现状已悄然发生变化。

  在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来重温一下这部新《食品安全法》给我们普通消费者带来了哪些变化:

  1、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出现问题“找得到主”

  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即,消费者可以通过终端查询系统对食品种植、生产、加工、运输等情况进行查询,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控制。

  2、危险食品无条件召回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上述规定杜绝了“问题食品”的二次进入市场。

  3、网售食品必须“实名制”

  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同时根据规定,网购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交易平台须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的,由交易平台赔偿。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4、明确关联主体的义务及责任

  新法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入场审查、检查及报告义务;明确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及报告义务;明确了明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主体,应与该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5、特殊食品严格监管

  新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范畴实行严格监管。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6、重拳整治虚假广告

  新法规定,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7、确定首负责任制

  新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虽然新法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和方式来整治、规范食品安全,但我们也应看到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单靠一部法律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全部问题。当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还很多,传统的生物性风险、物理性风险依然存在,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和食品添加剂滥用等感官难以识别的化学性风险依旧突出;食品安全标准依然缺失、滞后,有的虽有标准,但没有配套的检验方法;全社会尚德守法的大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少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缺失,违法犯罪仍有发生;监管力量不足,检查检验设备不能适应监管需要,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仍需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现阶段,食药监部门正抓紧建设国家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统筹推进线上线下两个监管融合发展。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先有良法,后有善治,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需要汇聚企业、监管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媒体等各方力量,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方能事半功倍。

  食品安全永远在路上。

  (作者: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 朱媛媛律师)


编辑:白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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