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是户县人。2014年4月10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用一套虚假的崔某某的身份信息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金融服务合同,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住房及各种证明材料,并于2014年4月22日在该4S店购买了一辆宝马535LI型轿车。两人首付23万多元后,以假身份骗某汽车服务公司为其垫付45万元钱车辆购置款。随后,两人在西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完车辆牌照手续。
2014年4月30日,挂完车牌后两人便将该车辆以抵押的形式按46万元钱的价格抵押给刘某某。至今,被告人张某某未偿还分期付款购车的月供,也未偿还刘某某抵押车款。
2015年10月份,汽车服务公司报警,张某被长安警方抓获。该案曾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张某某已被公诉。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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