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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贩卖儿童"宋朝有绝招 政府出钱赎回被卖儿童

来源:三秦都市报 时间:2016-11-24 08:44:39 编辑: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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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儿童妇女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营生了。按《周礼》,先秦时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场,政府设了“质人”一职,“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这里的“人民”,便指奴婢,跟“牛马、兵器、车辇、珍异”一样都是供交易的货物。

  奴婢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

  东晋时,政府还从奴婢交易中征税。税率为4%,其中3%由卖家承担,1%由买家承担。

  其实在宋代之前,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奴婢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划入贱民,不具备“国民”身份,而是视同主家的私有财产,可以牵到市场上买卖,如《唐律》便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贩卖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牵头牛到市场上贩卖没有什么区别。

  此外,历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叫做“略卖人口”,包括略卖良民、将别人家的奴婢拐了贩卖(相当于侵犯别人的财产权)。这种人口买卖是法律不允许的。

  入宋之后,奴婢制度开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义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贱口”,不再是主家的私产,而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法律将这些奴婢称为“女使”、“人力”。雇佣奴婢必须订立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也就是说,从前那种合法的奴婢买卖,在宋代已经不合法了。

  当然,奴婢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个过程,大致而言,北宋时尚有良贱制度的残余,所以还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交易;到了南宋时期,良贱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的奴婢交易了。可惜这个“去奴婢化”的进程在宋亡之后又中断了,元明清时期均出现了奴婢制的回流。

  尽管奴婢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宋朝就没有贩卖人口现象。实际上,宋代的略卖人口犯罪是相当猖獗的。

  宋朝法律对贩卖人口的行为是严惩不贷的。宋政府将贩卖人口的行为区分为“略卖”与“和诱”,略卖相当于拐卖,和诱相当于拐诱。和诱的罪行比略卖减一等。但对十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是和诱,也按略卖人口罪处置。

  根据这条立法可以确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将按被拐儿童的遭遇给予不同的惩罚:凡略卖儿童为他人奴婢的,判绞刑;略卖为庄园童工的,流放三千里;略卖为他人子孙的,判徒刑三年;对被略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按强盗法处置,宋代的强盗法很严厉,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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