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多数网友对“捐款门”愤怒指责
“以后捐赠还是得查清楚,钱不是重点,被人骗了的那种感觉才是永生难忘”,一位网友的评论代表了很多人对“捐款门”的态度,在相关评论里,绝大多数是指责、愤怒。
不过,也有声音认为没有必要过于愤怒。“个人感觉,开始的赞美和感动过剩了,现在的揣测也过于黑暗了”,西安的杜女士认为,这起事件就是一个父亲为了救女儿,动用自己的资源筹款。不管是文笔打动人也好,还是通过一些人脉关系做成了网络热点,均无可厚非。“每个家长遇到这种事情都会想各种办法吧?你既然被感动了,还捐款了,现在就别觉得自己好像又上当受骗了……人家收了多少钱,怎么收的说得很清楚,没有准备隐瞒大家啊,而且钱筹够了就停止了……当一件事情发展成网络热点,很多结果当事人也控制不了。捐了就捐了,毕竟孩子确实生病了。没捐也不用再捐了,因为钱够了。没有必要昨天那么感动,今天那么愤怒。”
有评论认为,此次“捐款门”真正需要去思索的,还是在如今极其便捷的献爱心条件下,如何让具有公信力的机构,尽早地去干预这种“虚假骗捐”事件的爆炸性传播。解决问题的钥匙或许在于对诱导式传播进行更多限制,对捐助行为设定一些门槛或者反悔的机制,引入可靠而独立的甄别机构对捐助事件进行审核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观点
房产医保隐瞒 网友可要求退款
此事牵扯到的道德问题、法律问题、捐款存在的灰色地带等也引起了陕西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认为,罗尔既没有虚构女儿患白血病的事实,也没有说家庭困难,因此无法确定其有欺骗行为。他认为,区分“捐款”的途径和性质非常重要,途径不一样,产生的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其中,转发罗尔文章一次小铜人捐款1元的行为,对小铜人是一种商业宣传,属于合同行为;对罗尔公众号的打赏更加复杂,“打赏行为本身是一种对作品的认可产生的小额支付行为,不能算是赠予,这次事件打赏肯定与平时的打赏不一样,但无法判断打赏人的主观目的,究竟是对作品的认可还是属于爱心捐赠?”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则认为,《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也未禁止以营销的手段进行个人求助。根据“私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罗尔有权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求助,但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她认为,罗尔有意隐瞒了两点关键事实,即自己家有三套房产和女儿住院有医保报销的事实。“这两点对女儿治病的医疗费承担能力、是否需要向社会求助很关键。”因此罗尔的行为构成欺诈。“如果他客观说清这两点,公众自愿捐款或打赏就没问题,目前公众质疑的也主要是这两点。”罗尔表示如果有人觉得被骗,提出来的话他可以返还,因此,唐惠认为捐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她还提出,小铜人公司负责人与罗尔是朋友关系,基于此种关系向社会公众发布不全面不真实的信息,未履行验证义务,伤害了公众的善心,既违背《慈善法》,也违反《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天量的善款远远超出了很小的医疗费用,多出的善款何去何从,更需要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各界思考,以期尽快完善法律的漏洞。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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