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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狗血!女子收养“弃婴”5年 竟然是丈夫私生女

社会新闻 环球网 2016-12-16 08:05:28
[摘要]网络图离婚三年后,湘妹子林红才发现自己就是个“冤大头”,昔日信誓旦旦说只爱自己一人的前夫早就出轨多年,这也难怪前夫一离婚就马上再婚...

离婚三年后发现收养的孩子是私生女

然而,事情还没结束。就在不久前,林红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竟然发现一个令她至今难以接受的秘密!

原来,当初收养的女婴并非遭陌生人抛弃,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是张伟和阿艳,林红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辛苦养育五年的孩子竟然是丈夫的私生女”,而且当初张伟上户口时帮孩子改的名字就是阿艳帮取的。

前妻告上法院索赔15万

回忆过去,审视自己破碎的家庭,林红认为,张伟及阿艳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张伟不忠于婚姻,在结婚期间出轨并生下孩子。更为恶劣的是,张伟还伙同其家人欺骗林红抚养张玲长达5年之久,林红用于张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超过10万元。

当初离婚时,林红考虑到给自己的亲生女儿童童一个保障,便答应把所有房产都分割给张伟,但张伟需承诺将来把房子归童童所有。但张伟的所作所为,让林红认识到这根本不可能实现,张伟严重伤害了林红,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法庭,以求公道。林红要求法院判决张伟支付赔偿金10万元,并支付她照顾张玲花费的5万元抚养费。

前夫反驳称孩子不是私生女

面对控诉,张伟反驳称,张玲并非他出轨与她人所生的孩子,林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仅凭空穴来风的几句谣言就认定张玲是私生女并要求支付抚养费,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而且,张玲是他和林红协商收养并入户的合法的养子女,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林红对张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基于此,林红为张玲支付的抚养费是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

针对林红索要10万元赔偿金的要求,张伟指出,当初两人是自愿协议离婚,与任何第三方无关。根据《婚姻法》规定,只有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两人离婚的原因在于性格不合,并非上述原因导致,且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此外,张伟还认为林红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1年内提出,该1年的规定系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但林红在离婚3年后才提出,这明显超过法定时效,依法应当驳回。

为此,林红以他在结婚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前夫违反忠实义务赔偿4万余元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和林红结婚期间与她人生育一女张玲,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张伟对林红隐瞒该事实,导致林红误对张玲进行了抚养。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林红明知该事实,则她不可能会自愿收养张玲。张伟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林红的人格权,使她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她遭受了抚养费损失。故此,张伟应对林红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方面,经法院酌定,结合张伟的过错、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偿3万元;参照张玲居住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抚养费按300元/月计算共计17100元。

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林红于今年才得知张玲是张伟与她人所生,即林红于此时才确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为此,法院判决张伟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法官说法

离婚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

经办法官指出,依据《婚姻法》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伟在与林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有一女,产生矛盾,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应当支持林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法官提醒,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说明:因涉及隐私,报道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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