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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高考交通管制仨男子打伤交警 三人均被判处缓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6-12-31 18:56:54
[摘要]高考期间为了考生不受影响,考点附近多会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但在今年高考期间,周至县三男子不满货车被禁止从考点门前通过,竟打伤了一名交警和两名辅警。

  在高考期间,为了考生不受影响,考点附近多会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但在今年高考期间,周至县三男子不满货车被禁止从考点门前通过,竟打伤了一名交警和两名辅警。

  今年6月8日下午3时至5时是全国高考外语科目考试时间。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排民警在县东街小学考点执勤,并实行交通临时管制,学校周边禁止车辆通行,并竖起了禁止车辆通行的牌子。当日下午3时30分,一辆小货车要从小学门口通过。见状,交警告知货车司机等,因正值英语听力考试时间,禁止通行。辅警陈某说,货车打算强行通过,被挡住后,就将车停在路中间。“这时,一辆高考巡考车经过,货车上下来一名穿黑衣服的男子在那里骂,问为啥那辆车通过,不让货车过。”执勤交警解释通过的是巡考车,“黑衣男子用手指着我们头就骂,我用手拨了一下,对方就喊警察打人了……”带辅警执勤的交警付某说,在黑衣男子喊警察打人时,他上前制止,对方用胳膊肘将他的嘴磕伤,并叫车上另两个男子打。两男子下车,殴打陈某,并将辅警高某弄倒在上。

  据周至县检察院指控,货车上的王某等三名男子对辅警陈某、高某进行谩骂、殴打,执勤民警付某在制止过程中也被殴打。证据显示,付某等三名民警、辅警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王某等赔偿了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等三名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阻止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周至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能如实供述、赔偿损失等量刑情节,近日,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其余两被告人分别获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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