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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货车相撞骑电动车女子死亡 两次车速鉴定差距大

渭南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卫楠 2017-01-20 08:00:34
[摘要]货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车速结论为约61千米 小时,死者家属不认可申请再鉴定,结论是车速为75.9千米 小时,且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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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车与电动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车速结论为约61千米/小时,死者家属不认可申请再鉴定,结论是车速为75.9千米/小时,且超载。

  最后,华阴交警以二次鉴定结论为准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对这份事故认定书,死者家属表示不认可,将申请复核。

  第一次鉴定 货车没超速

  在华阴市岳庙街道办事处曲城村,孙先生的家门口贴着的一副白色对联,那是此前给妻子办后事时贴的。孙先生介绍,去年11月21日下午1时43分,当天下着雨,妻子骑着电动车外出,刚到村道与东环路的交汇处,就被一辆山西牌照的大货车撞倒。

  “大货车是从南往北走,我媳妇是骑着电动车从东往西、在路口左转时发生了事故。”孙先生说,事故中妻子当场被撞身亡。

  去年11月23日,处理事故的华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正鉴定所),对肇事大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计算。

  据孙先生提供的中正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显示:肇事大货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1千米/小时。

  第二次鉴定 货车超速

  华阴市交警大队一名民警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发路段的最高限速为70千米/小时。

  “我怀疑大货车超速了,但按照这个结论,大货车没有超速。”孙先生说,对此结论他不认可,找办案民警要求再次鉴定。

  去年12月29日,华阴市交警大队委托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再次对这起事故进行车速鉴定。

  根据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经分析计算,大货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75.9千米/小时。

  对这一鉴定结论,孙先生表示认可。

  两鉴定机构均有资质

  结论不同与多因素有关

  孙先生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后均附有鉴定机构各自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既然都具有资质,为何做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

  对此,中正鉴定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在一起事故鉴定中,每个专家的意见可能都不同。另外,在对事故车辆的车速鉴定时,计算出的车速有一个范围,在范围内也有高低值。该工作人员说:“在这起事故的车速鉴定时,我们是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取了一个适中的值,才得出了车速约为61千米/小时的结论。”

  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对此事故进行再次鉴定的一名人士表示,在对事故车辆车速的鉴定中,“不同的机构,因为计算方法等不同,所以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同。”

  华阴交警:

  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准

  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华阴市交警大队事故预防处理中队一名负责人表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由原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同时,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此,交通事故处理方面一专业人士表示,两家鉴定机构最终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同,属于正常情况,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最终会以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准。

  1月19日,华阴市交警大队对此事故做出认定。认定书中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朱某(大货车司机)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郭某(孙先生妻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入道路时,未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优先通行,双方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所起作用相当。最终,华阴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对这份事故认定书,孙先生表示不认可,将申请复核。 华商报记者 卫楠

编辑: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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