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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财产继承起纠纷 继女可继承继父部分遗产

社会新闻 东方网 作者:彭宁莉 2017-02-14 15:58:11
[摘要]对于两个有过婚变经历的人而言,能再次重组家庭,开始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是幸运的。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引发的纠纷案。

父亲去世后,亲生儿子认为继母带来的妹妹没有继承权,法院作出判决

继女可继承继父的部分遗产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李明凤

对于两个有过婚变经历的人而言,能再次重组家庭,开始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是幸运的。但同时,若双方对家庭责任、利益分配未达成共识,处理不好成员间的关系,重组的家庭也会犯难。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引发的纠纷案。

丈夫去世,财产继承起纠纷

今年29岁的许燕系母亲许霞与前夫的女儿。1990年,法院判决许霞与前夫离婚,许燕由许霞抚养。1997年7月11日,许霞与同样离异并与前妻育有一子的男子刘奕登记结婚。此时,许燕尚未满10周岁。

2016年,刘奕突然去世,给这个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重重一击。许霞在悲痛之余发现,一直掌管着父亲刘奕工资卡的刘阳,竟私自刷用了十余万元,许霞一纸诉状将刘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奕的遗产,并要求刘阳返还其已私自用掉的款项。对于许霞的说法,刘阳辩称许燕并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只是继女,因此双方不存在抚养关系,许燕不是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应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继女可继承继父财产

对此,法官认为,根据刘奕生前所在单位于2016年6月27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刘奕的人事档案材料中记载着“许燕系刘奕的女儿”,这是刘奕基于其与许霞的夫妻关系自愿确认许燕为其女儿并向所在单位申报的结果,且此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奕与许霞登记结婚后,两人曾特别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因此,两人婚后,许霞在携带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至独立生活期间所开支的抚养费,应认定为来源于刘、许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许燕是刘奕有抚养关系的继女。

因刘阳的父亲已过世,因此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应当为其配偶许霞、婚生子刘阳、有抚养关系的继女许燕、以及刘奕的母亲。法院由此判决许燕可依法继承继父的部分遗产。

法官提醒,事关利益最好先约定

此案主办法官表示,法律看似冷酷,实际上是用最深层次的情感平衡了各种关系,这是法律恪守的正义底线。对于重组家庭而言,如何才能避免遇到类似纠纷?法官建议,首先在重组家庭前,男女双方应该更为慎重地考量双方个人、家庭情况,明确双方是否适合在一起生活、对家庭各个成员的权利义务能否协调平衡、发生利益问题时是否能互相让步等。

而在共同生活后,再婚夫妇对亲生和非亲生的子女不能区别对待,注意培养成员间的感情;在利益分配方面,最好能先通过书面方式及法律的手段进行约定,以免在当事人过世后,家庭成员间出现纷争。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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