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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玉米获刑案"改判无罪 想去西安看女儿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2-17 09:47:24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刘苗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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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民收玉米获刑案”再审改判无罪

王力军:

宣判无罪后最想到西安的女儿家看一看

今天上午9时,“内蒙古王力军收购玉米获罪案”再审宣判,巴彦淖尔市中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巴彦淖尔市中院在其官方微博、微信上公布了判决结果。

因无证收购玉米并贩卖,2016年4月15日,王力军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之前贩卖玉米赚的6000元也被上缴国库。

去年12月16日,最高法院就此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再审。公开报道显示,最高法院认为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2月13日,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开庭再审。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致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当时的行政法规,但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检察机关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今天上午9时,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此案再审宣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巴彦淖尔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合议庭在宣判后向王力军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判决生效后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问题向其做了释明。判决宣布后,王力军和其辩护人均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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