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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征集意见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肖琳 2017-03-07 18:06:46
[摘要]市民可登陆网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3月7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将省综治办起草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登陆网站查看全文,4月7日前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华商报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条例》草案比之前实施的条例细则不仅多了四条,而且将原来条例中的《奖励和保护》拆分成《奖励》《保护》两个部分,内容更加细化,便于执行。此次草案中另外一个变化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大大提高,并对“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各个级别的见义勇为行为分别给予奖金增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五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省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有较大贡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三万元的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再增发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见义勇为事迹较为突出,在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至三万元的奖金。原来条例规定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本县(市、区)有较大影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

  本次草案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的奖金,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

  如果你对本次草案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通过以下方式在4月7日前提出来。

  省政府法制办: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联 系 人:矫慧丽

  电    话:63916422  63916444(传真)

  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省综治办:

  通讯地址: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54

  联 系 人:蒲智慧

  电    话:85589253

  华商记者 肖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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