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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母亲饱受催债人凌辱 儿子刺伤4人一审被判无期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7-03-26 06:55:33
[摘要]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母子饱受催债人凌辱,儿子于欢情急用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自行就医时身亡,后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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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母子饱受催债人凌辱,儿子于欢情急用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一人自行就医时身亡,后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不过,“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警方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争议,并未因判决结果而停歇。

  位于山东冠县工业园内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2009年由苏银霞创办,主要生产汽车刹车片。因公司资金困难,苏银霞曾向冠县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2016年4月14日,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催款团伙控制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内。多名现场目击者证实,接到报警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而苏银霞母子欲离开但被阻止。

  母子俩遭到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的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逼债。

  看到民警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涉黑成员杜志浩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声音

  支持被告人者众多 理解法院者也有

  近日,山东聊城“辱母案”引发全社会关注。案件结果牵动着无数网友的心,支持被告人者众多,质疑民警者有之,理解法院者也有。

  声音一:判决或许没有枉法 但不能罔顾人性

  @唐映红:辱母杀人案的判决显然与人们所秉持的基本伦常相违背,尽管从法律技术角度,法官的判决或许是“依法”而没有枉法,但罔顾犯罪行为是在绝望情况下的人性自然反应,生硬地予以判决,显然不是一个正当的判决。

  @凤凰评论西波: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

  声音二:出警警方的过错应当成为量刑关键

  @江玉楼:从报道看,对于警察到来又走,警方的解释是“进一步了解情况”。考虑到当时的情况,这个解释相当牵强。既没有带走暴力催债人调查,又没有将双方隔离,出警的缺陷及其实际后果,与于欢杀人之间构成因果联系,法庭忽视这一量刑因素是让人费解的。实际上,警方过错是理解整个杀人案的关键,不只要批评,还应该被追问刑责。

  声音三:法律的判决是对冲动不计后果的警示

  @正义边缘:从案件结果上看,被告人情绪激动挥刀乱刺确实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冲动不计后果,纵使其令人惋惜痛心,我们也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毕竟被告人还可以上诉,还有法律救济手段。我们静待二审结果。本组稿件据《南方周末》、法制网

  对话

  “辱母案”上诉律师:

  免费代理官司 要做无罪辩护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律师殷清利日前告诉记者,已经在2月24日,赶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起上诉。此案一审中,对方涉黑问题没有认定,警方也涉嫌不作为。

  记者:于欢及其家人现在是什么处境?

  殷清利:于欢在今年2月17日被判无期。上诉后,他现在还在看守所羁押,我正要赶过去会见。案发后,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各地反映诉求,之后因为“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也被抓了。事发后,于欢的爸爸也跑了,现在也联系不上。我接这个案子,是他的姑姑找到的我。

  这个案子比较复杂,还涉及到高利贷等问题。

  记者:你怎么接上这个案子的?

  殷清利:今年2月份,我在聊城刚好有一个其他的案子胜诉。当时于欢的姑姑找到我,让我帮忙。他们家里现在很穷,也拿不出钱,加上案件有一定问题,我就免费给他们代理。

  记者: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殷清利:上诉状里有正当防卫的辩护。我为了稳妥起见,就以简单正当防卫,加上退一步的防卫过当来写的。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另外,在一审中,于欢自首没有认定,对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警方有涉嫌不作为的成分。此外,案件中死亡的那个人,属于自行治疗,去很远的医院,没有去附近的医院。去医院又跟人发生冲突,耽误了5-10分钟时间。综合各方原因,失血过多死亡不能全赖在于欢的头上。

  记者: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殷清利:我觉得直接改判有希望,但案件涉及的问题很可能需要等待涉黑案。我认为70%-80%可能性是发还重审。此前于欢的家人也想通过民事赔偿减轻刑罚,但是对方家属提出要800多万,就搁置了。现在已经判了无期了,到了这个点了,已经不能靠赔偿去解决了。

  焦点1

  出警民警不作为?

  记者:网上对于“警方未阻止凌辱”讨论很热烈,警方有不妥地方吗?

  殷清利:派出所出警民警来到现场,要有案件登记,要有流程,不能来了说两句话就走。一审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当时说是“公安要出去了解情况”。冲突的人都在里面,你出去了解什么?

  我们在二审时,会申请法院将本案涉及到的公安人员违法行为移交相关监察部门处理,我们会有一个移交的申请。

  另外,根据于欢及其姑姑于秀荣的强烈要求,将来会先打一个行政官司,来起诉公安人员的不作为。

  焦点2

  民警不干预高利贷?

  记者:这个案子主要是高利贷引发的,各方怎么认定的这一点?

  殷清利: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警察到现场并没有对这个违法犯罪的情节进行干预,对凌辱也干预不够,最终导致血案。一审法院也没有提到高利贷的事,没有提到超出的部分属于非法所得(注: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欠17万款)。实际上,这些都是非法所得。我觉得最起码应该把涉黑案的笔录及证据调过来。从于秀荣提交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中当天参与的涉黑人员也清清楚楚说了,是如何凌辱当事人母亲。他们承认,脱裤子,露下体,辱骂殴打等情节。

  焦点3

  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被告人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被多名催债人欺辱,铤而走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尤其是被害人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王殿学: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于欢当时的情况,完全是惊慌失措,他完全知道,如果击不退杜志浩等人,留给他母子的会是什么?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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