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西安新闻 > 正文

男子在西安高架桥上被撞 法院判赔30.07万元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3-31 07:17:46
[摘要]步行进入机动车专用高架桥,被货车撞倒致多处骨折。昨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步行进入机动车专用高架桥,被货车撞倒致多处骨折。昨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

高架桥上行人被撞多处骨折

2016年7月3日,46岁的司机潘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西安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到大兴东路上桥口约400米时,恰逢47岁的贾某沿快速干道上步行。潘某驾车从贾某身旁经过时,估计不足,所驾货车将贾某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莲湖大队认定:潘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是事故责任之一,贾某步行进入机动车专用高架桥、在机动车道内停留,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贾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碾压开放伤、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左内外踝骨折、左小腿广泛皮肤软组织剥脱伤。贾某住院治疗120天,花费23.8万余元,经鉴定为两处九级伤残。贾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车主、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赔30.07万元

昨日上午,莲湖区法院民二庭在交警莲湖大队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该案,曾因交通违法接受处罚的部分司机旁听了庭审。

原告贾某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按照4:6的责任比例,向被告方提出了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总额为30.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庭审中,司机潘某对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他和车主黄某均表示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方面也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原告提出的护理费、交通费等数额有异议。

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短暂休庭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776元。法院认为,潘某驾车将行人贾某撞伤并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承包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交警:行人禁入专用高架桥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交警莲湖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副中队长雷军说,在日常执勤中,交警部门也会发现行人在机动车道甚至高架桥上行走的情况,而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的情况则更多。

根据《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违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雷军提醒,行人、电动车等违反规定进入高架桥等机动车专用道,自身会面临很大危险,一旦出现事故,在责任认定上会处于不利地位。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靳聪

相关热词搜索: 高架桥 外踝骨折 法院

上一篇:秦华违规收取工本费追踪 已有2.46万户拿回工本费 下一篇:清明期间我省中南部将有降水 西安今明两天晴转多云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