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范文茜 摄
易观智库汽车与交通出行研究中心分析师王晨曦指出,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共享经济下新事物的出现,对公民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明用车需要用户、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解决,其中起到主要引导作用的还是企业本身。
律师:可能构成多项罪名
但私自破坏共享单车车锁、意图把车辆占为己有的行为已远远不是“不文明”这么简单了。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了解到,近日北京警方查处了多起针对共享单车的违法案件,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更是判定陶某盗窃共享单车触犯了刑法,予以拘役。
据悉,2016年12月25日12时30分许,陶某骑三轮车至停车地点,将该共享单车装车后运其暂住地,并使用电锯锯断车锁,以方便自己使用。“都是因为我一时贪心,看到这辆单车在路上放了半个多月,就想偷回家自己用。”陶某表示,“当时存在侥幸心理,现在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陶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德对记者表示,消费者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签订了一个合同,用户支付费用从而使用,两者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这部单车物权是属于共享平台的,任何针对单车的破坏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柳德表示,如果恶意对车辆进行毁坏,很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破坏更加严重者,宜根据《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予以定性,至于具体构成哪种犯罪,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法条定罪量刑。
为了达到把单车“据为己有”的目的,一些人通过拆除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电子锁并私自加装“密码锁”。对此,柳德分析:
这实际上就是非法把车辆所有权变为私有占有,如果多次盗窃,刑法上可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对于在网上售卖共享单车的现象,第三方平台以及购买者是否也负有法律责任?柳德认为,平台肯定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网友出售的商品有审查义务。至于购买者,就要看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不清楚也不知道该车实际来源的,那法律是保护他的,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善意第三人只要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物品也交付的,物权就转移了。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建议,共享单车平台运营者应该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让使用人意识到危害单车、违反使用合同的经济赔偿后果。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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