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昌明:年纪稍微大一点,有子女在国外念书、工作的领导同志们,一定要注意新增加的这几项内容,稍不注意就会遗漏。
沙书记,我想谈谈对“共同生活的子女”的界定。“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二是,18周岁以上,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是,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稳定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因此,填报时由领导干部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国内高校学生、海外留学生、无业或者待业的,均应纳入“共同生活的子女”范畴。
另外我提醒一下大家,结婚与否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共同生活子女的依据。
侯亮平:季检,我想补充一句。因为今年的报告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文件明确要求按首次填报的标准填写,同志们要注意完整填写每一项信息,可不能简单地勾选“无变化”。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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