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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石铮 2017-04-20 17:36:34
[摘要]近日,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近日,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并通过政策合力,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在政策衔接方面,将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针对不同致贫原因实施精准帮扶。

  《实施意见》还明确,对通过扶贫开发暂时不能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时限。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未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区)、县(市、区)给予补贴,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区)、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为了使衔接更有效,我省将加快全省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全省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缝衔接、信息共享。华商报记者 石铮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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