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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规定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肖琳 2017-06-01 22:39:39
[摘要]6月1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将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在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7月3日。

  6月1日,西安市政府法制办将西安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是7月3日。

  条例中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一定规模的稳定热源,通过城市规划管网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城市集中供热以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等供热形式为主,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技术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做出安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未实行分户计量的既有建筑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计量和分室控温改造。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义务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推行供热企业对热源、管网、热交换站及终端用户经营管理的一体化服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住宅区热交换站的,应当逐步转为由供热企业实施供热一体化服务。相应的供热设施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采暖期内,利用燃料生产热的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燃料储备充足,并具备至少20天的用量。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燃气、煤炭等商品的单位,应当保障连续供应,不得擅自中断。擅自中断供应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供热期间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热的,供热企业可先行停热,并立即报告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两小时之内公告用户。需停热八小时以上且供热范围涉及数个住宅区或公共建筑的,供热企业还应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停热原因、停热时间、预计恢复供热时间等情况。

  西安市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气象指数等因素,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供热的具体日期。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居民室内相关部位的采暖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与供热企业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在极端寒冷天气或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等特殊情况下,供热温度可低于18℃,但不得低于16℃。

  草案中还明确了温度不达标时如何退费: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测定确认室内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用户没有正当原因不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有权依法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追讨欠费。用户要求暂停用热的,其居室或建筑应具备可关闭用热技术条件,并应在当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手续。

  市民如果对此草案有任何建议或意见,可在截止时间7月3日前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传真可发送至029-86788348。华商记者 肖琳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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