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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征求意见稿出台 承租人身份不明不得租赁

国内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团结 2017-06-02 06:49:46
[摘要]为规范汽车租赁车辆管理、合理确定共享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交通运输部1日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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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汽车租赁车辆管理、合理确定共享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交通运输部1日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模式,提出要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汽车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报废和购买保险。落实汽车租赁身份查验制度,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私家车符合条件可分时租赁

  交通运输部回应共享汽车征求意见稿五大热点

  对于实名制租车、总量控制、私家车从事租赁服务、保险、停车等五大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实名制租车、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由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对租赁车辆的管控能力较弱,实名制租车有利于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风险。但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总量调控、研究投放机制

  《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它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有助于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应当予以鼓励发展。

  但与此同时,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因此,分时租赁的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私家车有条件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开发汽车租赁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解决“停车难”问题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等措施,促进分时租赁的发展。“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 华商报记者 陈团结 摄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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