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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后把车借给朋友开 朋友肇事车主被判共同赔偿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06-20 18:50:26
[摘要]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把车借给饮酒后的朋友,结果肇事后,车主被判与肇事者共同赔偿责任。

  “把车借我用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遇到过朋友借车,不借,面子上过不去,借了,万一出点事怎么办?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把车借给饮酒后的朋友,结果肇事后,车主被判与肇事者共同赔偿责任。

  对饮后出借车辆 当天即撞伤行人

  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今年1月3日,蒋某约李某吃饭,席间两人小酌几杯后,蒋某以自己需前往外地洽谈生意为由,向李某提出借车3天。碍于朋友情面,李某同意出借车辆并将车钥匙交由蒋某。吃完饭,蒋某驾借来的车向城外行驶,经过朱宏路与凤城七路十字时撞倒行人马某,致对方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无责任。

  马某于5月份将肇事的蒋某、车主李某以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蒋某属于饮酒驾驶,依商业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予赔付。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将车辆借给驾照未审验的蒋某,未尽到审查义务,在蒋某酒后驾车时也未尽到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与蒋某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共同对原告马某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马某9万余元,被告蒋某、李某共同赔付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1万余元。

  若存在过错 借车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朋友借车出了事故,车主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赔偿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车辆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条最后一句明确提出,“作为车辆出借人在有过错的情况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在蒋某肇事案中,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把车借给驾照未审验的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另外,在对方酒后驾车时,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李某与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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