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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生奸杀16岁女同学 被判处无期徒刑

社会新闻 北京晚报 作者:张宇 2017-06-26 16:31:06
[摘要]去年5月19日,16岁女生姚某某在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内,遭同校学生王某某强奸杀害。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5月19日,16岁女生姚某某在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内,遭同校学生王某某强奸杀害。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媒体记者等到场旁听宣判。

北京一中院受理王某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4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庭审。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深入举证、质证,并充分表达了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一中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判决前,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东坨村满白路101号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教学楼六楼东侧办公室内,强行与被害人姚某某(女,殁年16岁)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姚某某告发,遂扼压姚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自杀未成,于2016年5月20日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北京一中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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