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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西安城市道路停车15分钟内免费

政企资讯 西安日报 2017-07-26 10:17:35
[摘要]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我市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本报讯(首席记者 张端 实习生 席雪静)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我市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及管理,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办法》提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全市应统一明码标价牌样式,对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等定价形式明晰区分,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停车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未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今后停车有哪些优惠政策?《办法》明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殡仪馆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此外,停车服务经营者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编辑:秦一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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