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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狗患严重国外咋管? 美国狗咬人主人要坐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7-31 07:45:22 编辑:王彬 作者:杨德合 李小博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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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表示,在我国,对犬类饲养群体而言,法律并无明确限制,只是城市地方管理部门会出台一些规定,但规定养犬条件很宽松,且对于具体的如何养也没有明确限制,因而导致很多问题,“管狗的问题根本还是要是管人,需要更严厉而具体的法规条例来约束,从制度法律上进行管理。”

  >>提高门槛

  立法限制饲养宠物主体条件

  “扰民问题很多。”赵良善表示,养犬人士多是通过宠物店就可以直接买到犬类宠物,且一般来说,城市并未进行系统登记或者限制,所以,有的家庭会饲养数量很多的犬类,而数量多管理不周全,再加上很多饲养者没有饲养经验,也没有系统学习,所以经常会影响周边民众。

  赵良善建议,出台专门的动物饲养法律或规范,明确动物饲养流程,并将宠物店进行一体化管理,像犬类等具有攻击性、扰民性的宠物,应当设置培训环节,饲养者必须通过培训才能正式饲养,明确限制饲养宠物主体条件,例如:有固定住所、年满18岁、家庭收入稳定等;明确限制每个家庭饲养犬类的数量。

  >>严格规定

  逃避宠物检疫取消养犬资格

  “很多养狗的人存在逃避心理,或者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宠物进行检疫免疫的意识淡薄。”赵良善说,很多犬类动物容易滋生疾病,而对犬类的不规范管理,致使很多犬类并未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疫苗免疫,最终将疾病进行传播。

  赵良善表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犬类进行定期免疫及检查,检疫部门需要对犬类及饲养者进行登记及定期排查,超过一定时间没有进行检疫,则由专门部门将犬类进行回收送至犬类管理中心,饲养人员将在3到5年内丧失养犬资格。

  >>提高责任

  宠物伤人可追究主人刑责

  “犬类伤人事件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原因多样,可能是监管不严,可能是攻击性强、兽性烈,也可能是被害者故意挑逗等。”赵良善说,目前,我国对于宠物伤人法律规定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条虽规定了侵权情形及承担责任情形,但是受害者经常会遇到找不到饲养者,或饲养者没有赔付能力、诉讼无法获知被告信息、被遗弃动物咬伤无法确定遗弃者身份等情形。

  赵良善建议在立法中对动物饲养规范化、体系化,多部门联合执法,若被犬类咬伤,能够成立专门应急部门进行处理。同时,法律对被狗咬伤界定为侵权,而侵权采取的过错责任原则,最多就是民事赔偿,而在我国,民事后果都是很轻微的后果,很多人拒不履行,受害者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应当由专门部门就这类拒不履行的人员进行统计,一旦拒不履行则可以采取具体措施强制其履行,并且规定禁止养犬年限,如果拒绝或者逃逸致使严重后果的,则将进行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样,可以让饲养者能够意识到问题之严重性,妥善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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