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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租房首日大扫除不慎坠亡 房东被判赔12万

社会新闻 北京晨报 2017-08-14 15:28:23
[摘要]孟倩在大四实习期间和单位同事结下了友谊,虽然最后没有留在实习单位,但实习单位的主管赵先生得知她在京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子,便主动提出将自己的一处空置房屋租给孟倩。来到出租房的第一天,兴奋的孟倩在大扫除时不慎从5层阳台护栏上的一处缺口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房东自认不应担责

面对孟倩父母的起诉,赵先生在对孟倩的死亡表示遗憾之余,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赵先生认为,孟倩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才是导致这次意外发生的根源。赵先生表示,涉案房屋出于防盗目的,而非大型物品承重目的,才在阳台外墙安装了钢筋护栏,钢筋护栏底部距阳台地面一米多,在正常使用房屋功能时,不会涉及该护栏,该护栏不会减弱房屋的整体安全性,反倒是增加了防盗的安全性。

赵先生称,阳台与房屋核心功能区分隔,仅用于堆放杂物和晾晒衣物。在看房时,他已将房屋相关功能区域向孟倩充分展示和说明,孟倩当时也表示已经完全清楚房屋功能区域。

对于覆盖在缺口上的盖板,赵先生说那是一个旧的壁橱,由于尺寸问题,壁橱不能完全覆盖护栏底部。而壁橱门腐败得非常明显,不具备承重能力,孟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完全可以判断出爬上护栏的重大危险。“如果孟倩能正常使用该房屋,不发生违反常规的行为,或者在尝试爬高时拿出一个成年人应该有的谨慎态度,那么意外就不会发生”

北京晨报记者了解到,意外发生后,丰台公安分局出具了关于孟倩死亡的调查结论,认定孟倩符合高坠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而赵先生在事发当日曾向公安机关承认,他忘了将护栏底部有洞的事情告诉给孟倩和小白。

房东被判担责一成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孟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导致坠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房屋阳台窗户外的护栏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房主赵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护栏存在的缺口被木板覆盖,因此赵先生在将房屋出租给孟倩时应就房屋附属设施的隐性缺陷向孟倩进行充分告知。但赵先生未将该缺陷告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孟倩对护栏的承重能力产生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赵先生对该意外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丰台法院根据护栏的主要功能,以及一般公众对护栏承重能力的认知等因素,酌定赵先生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孟倩父母起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后酌定为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孟倩的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官释法

意外防范重于弥补

本案的主审法官、丰台法院民六庭副厅长董利娟告诉记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租赁关系中,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范危害人身安全事件的发生。

具体而言,作为出租方或房屋管理人,应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和附属设施,排除安全隐患,比如向租客提供容易带来安全隐患的水、电、煤气等附属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范,且保证在使用年限内,安全护栏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对相关临空高度的要求。除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和设施外,出租方还应对租客使用房屋的行为承担必要的监督、检查义务和提示义务,对租客不当使用房屋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加的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对相关房屋和相关设施在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同时,对承租方而言,亦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租赁用途或者将房屋转租、分割群租,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等附属设施,不得违反安全常识地使用燃气热水器、罐装煤气或蜂窝煤等,不冒险攀爬窗台或阳台护栏。对于在租赁期间内,相关设施、设备出现的问题,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通知房东进行维修。此外,租客也应避免在高层建筑的外侧窗台、阳台护栏等处摆放物品,防止高空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此外,为避免争议的发生,出租方和承租方还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附属设施的种类和状况、房屋交接状态、维修义务的负担等进行清晰约定,明确责任主体。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都要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意外的防范重于弥补,其所负担的安全注意义务,看似是约束,实质是保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凡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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