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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0岁男孩打赏女主播 4天时间花掉近6千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08-23 21:22:56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苗巧颖 强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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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网络打赏主播”日益盛行 急需法律规范

  邓邓妈妈潘女士说,孩子不懂,难道那些网络上的女主播也不懂吗?难道没人管吗?这么小的孩子就让打赏,她承认自己对孩子也疏于管教,“但你看看,这些主播都成什么样子,用的这些图片,几乎都是全身赤裸,这不是毒害孩子嘛!”潘女士想通过法律的渠道为自己维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说,目前未成年人花钱打赏主播屡见不鲜,日益盛行。

  所谓网络直播,就是主播与网民互动,让对方对自己进行 “打赏”的行为。这些粉丝通过金钱送来的“礼物”,就是网络主播的获利。在民法上,这种网络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赠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果事发后,孩子家长,也就是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该行为就被认为有效。显然,4天花费近6000元用于打赏的行为,是与10岁孩子的认知不相对应的,因此属于无效行为。

  打赏”是一种民事行为,且目前直播平台众多且观看打赏途径非常方便,致使很多孩子在不知不觉情况下就进行了大量消费,且目前为止没有上限,也不存在延迟,这种没有节制的“资金流”, 本身就潜藏着“洗钱”等犯罪风险。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现已经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交易起草法律规定,因此,赵良善认为,对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 一样需要进行法律规制,需要门槛和立法保护。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文 强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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