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西安的贾先生反映,在事先表明自己在西安贷款买了房,置业顾问称可以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下,贾先生交了1万元购房定金,后却因贾先生工资及贷款额度问题,公积金贷款未办成。对此,7月21日,《华商报 今日咸阳》DD03版进行报道。记者从当事人贾先生处获悉,开发商已退还定金。
贾先生说,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他不打算买了,想要回定金。咸阳大秦御港城销售经理冯女士说:“我也不是说不退,当时交定金的时候有协议。”记者在贾先生提供的定金“协议”上的违约责任栏里看到,双方约定:买受方交付定金后,提出退房的,买受方已付定金不退。这符合《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
然而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用公积金贷款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条件,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出卖方应全额返还定金,买受方也不能要求等额的赔偿。
对此,大秦御港城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置业顾问和客户在前期沟通过程存在误解,贾先生表明自己名下有贷款后,只说了自己有银行账户流水,却没说流水具体数额,客户也对此表达了歉意。记者从当事人贾先生处获悉,7月23日中午,咸阳大秦御港城已联系贾先生并全额退还定金。 华商记者 史嘉婷
编辑:王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