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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营业执照电子标识 不整改罚网店一万元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雷婧 2017-10-31 21:08:22
[摘要]10月30日,省工商局出台《陕西省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0月30日,省工商局出台《陕西省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全省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管理工作,保障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促进网络交易监管和维权工作,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定》自2017年11月30日之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经营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简称电子标识)。电子标识应当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服务网站申办。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电子标识的审核和管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办者基本信息核审工作,为申办者提供电子标识下载。

《规定》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负责办理平台内具有营业执照网店的电子标识,并在网店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标识。已使用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变更或其网站(网页)停止经营的,网络经营者应当及时通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交易服务网站申请变更或注销电子标识。

《规定》要求,网络经营者申请电子标识提交的相关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网络经营主体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标识情况纳入网络市场日常监测、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没有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标识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严禁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对擅自使用、伪造电子标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华商记者 雷婧 通讯员 郑爱民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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