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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消费者较真,饭店最后赔礼道歉
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正如12345热线工作人员提到的,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餐饮业经营者提供餐具的问题有明确规定。如果要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就必须明示价格,没有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且餐饮业经营者也应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根据相关条款,店家如果违反该法规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不过现实情况是,新规实施了四个多月,真正因为不提供免费餐具而受罚的饭店寥寥无几。
公开信息显示,江苏省内最近的一起针对有偿餐具使用的纠纷发生在常州。
这起纠纷中,当事人徐先生和朋友到常州钟楼区宝龙广场内的一家餐厅吃饭。点菜时,徐先生发现,一次性消毒餐具须另外收费,便找来服务员,要求餐厅提供免费餐具。可服务员称,餐厅内没有免费餐具。双方因此陷入尴尬。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强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商家也有义务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徐先生向商家提出更换免费餐具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最终经调解,商家向徐先生赔礼道歉,并承诺整改。
有请大众评审
不提供免费餐具违背诚信原则
评审员:孙育浩,玄武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餐馆必须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卫生餐具,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而且,收费餐具应当明码标价,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如果餐馆没有提示,消费者可以拒付。
此外,根据餐饮行业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经营者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是对企业的随附义务进行二次销售,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提供餐具违反消费者选择权
评审员:曹义怀,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商家只提供有偿餐具的做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个是从《消法》所赋予的消费者的选择权来看,消费者去饭店用餐肯定要用餐具,如果饭店不提供免费餐具,那就是等于强迫消费者购买餐具的使用权,在这一点上,饭店就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让消费者被迫去花钱,这种做法也就是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而从合同法角度来分析,消费者到酒店去需要使用餐具,从双方的约定来说,商家本身就应该履行提供餐具的约定,如果商家不提供餐具,那么显然已经涉嫌违约。因此无论哪个角度去看这一个问题,商家都应该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使用。
作者:张可 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