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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店员倒退拍摄照撞倒七旬老太赔偿11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7-12-03 19:36:33
[摘要]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朝前走时向一侧张望,不料一位女店员正倒退着拍摄橱窗照片,两人撞在一起,老人倒地受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年近七旬的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朝前走时向一侧张望,不料一位女店员正倒退着拍摄橱窗照片,两人撞在一起,老人倒地受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近日,未央法院一审判决,女店员与雇主承担70%的责任,赔偿老人11万余元。

  老人逛商场正向一侧张望 被倒退的店员撞倒

  今年1月4日,69岁的陈老太太到一家商场购物时发生意外。老人称,她正常向前走时,被倒退行走的商城营业员丁某撞倒在地,经诊断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后来,老人将丁某、丁某的雇主白某及商场的管理方西安某公司起诉。

  店员丁某说,事发时,她从店里倒着走,之后听到了同事叫声,于是她回头,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那一霎那,头是木的,所以不记得有撞击的过程。”她认为,此次事故属于意外,双方各自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雇主白某认为,两人相撞的地点不在他的商铺,丁虽然是他的商铺营业员,但丁某与老人相撞并不是进行与商铺相关售货、搬运业务造成的。相撞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原告的特殊体质导致了股骨颈骨折,因此老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治疗费用。西安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是事发商场的投资开发商,与白某是商铺租赁关系,与丁没有雇佣关系。公司虽对商场进行综合运营,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致害行为和因果关系。从调取的监控来看,陈老太太在前进过程中扭头向右方张望,恰逢遇到了从店里出来的丁某,因此该意外事件不是单方事故,双方在事故中都有责任。

  雇员致人损害雇主应担责 判店员雇主赔11万余元

  未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西安某公司系某商场的投资开发商,对商场进行运营,白某系店员丁某的雇主。2017年1月4日,陈老太太在该商场购物,头向右方观望时,被从店内倒退出来准备给橱窗拍照的丁某摔倒受伤。老人受伤后,被送医治疗,术前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右小腿肌静脉血栓形成。今年8月,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老人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6万余元;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白某、丁某承担70%的责任。近日,一审判决被告白某、丁某连带赔偿原告陈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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