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车主
倒逼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董随柱说,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系较大交通事故,按照上级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长安交警从“人、车、路、管、环境”等方面深入调查,发现陕AS8×××渣土车挂靠在西安××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30岁的碑林区人王×锦,而王×锦负责该车的日常管理。
后经过调查证明,王×锦在陕AS8×××车辆无渣土车备案证、未审批运行路线的情况下,依然指使驾驶员赵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营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记者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此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