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朱先生向公安雁塔分局东仪路派出所报了警。为修车,他花了28500元。他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向他支付这笔修车费用,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雁塔区法院于9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支付了管理费,该费用的性质并非物业服务费,故双方建立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有偿的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中,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确保其保管财产的安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车辆损坏与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公司依法应承担全部赔责任。而开发建设单位仅出售了车库,该车库并非由其管理,故原告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陕西佰乐物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修车费用28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陕西佰乐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华商记者 马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