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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数十户市民买房竟是他人名字?法院一审判决购房有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7-12-27 21:13:43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宁军 张杰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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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前开发商已签有买卖合同 系为担保还款

  莲湖法院开庭审理后,除查明李先生认购的事实外,还查明特艺公司与弘瑞丰公司曾就李先生认购的房屋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2014年7月就在西安市房管局办理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庭审中,特艺公司辩称,其与弘瑞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有真实的商品房买卖交易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从案外人李某处筹得借款资金,由其与弘瑞丰公司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为其向李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弘瑞丰公司在李某与特艺公司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也认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给李某借款提供担保,即特艺公司和弘瑞丰公司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担保特艺公司能偿还李某借款。

  对原告李先生的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特艺公司表示认可,对第二项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同意办理,但认为自己应是第三人而非被告,不应承担诉讼费用。同被列为被告的弘瑞丰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支持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特艺公司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记载了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时间等内容,该协议已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特艺公司在出售该房屋给原告之前也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虽然特艺公司已经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且原告已经装修入住至今,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特艺公司还应继续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及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弘瑞丰公司为购买房屋支付特艺公司的购房款,双方认可已经由特艺公司返还给弘瑞丰公司,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没有商品房买卖的合意,系无效合同。

  关于原告要求特艺公司为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具有唯一性,原告可在特艺公司与弘瑞丰公司的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另行主张权利。此外,原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承担向特艺公司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义务。

  12月21日,莲湖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与特艺公司所签的《认购协议书》有效;确认特艺公司与弘瑞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据李先生说,像他一样起诉并得到支持的共有24人。虽然一审判决还未生效,可还是有十多位代表今天自发前往莲湖法院,向办案法官赠送了锦旗。 华商记者 宁军 文 张杰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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