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后,将产妇从产房送回病房。监控截图
陈芬的婶婶最后时间段进了产房,她看到陈芬“浑身都在颤抖”,跟她讲“我很冷”。“我问医生(后经公安补充侦查,此人实为助产士杨某某),这种情况能不能将人送去病房?医生说没事,血止住了,分娩后的产妇都要送病房。”
陈芬脸色苍白但神志较清楚,她告诉护士:“我脚很麻,肚子很饿。”家属喂她吃了些线面和桂圆汤。
2时35分,陈芬被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陈芬出现烦躁表现。
院方记录显示,此时陈芬的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
后长乐市纪委和长乐市监察局介入调查,其调阅刑侦部门案卷材料作出的《关于对李某雪等14人处理意见的函》详细记录了陈芬的死亡过程,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
但当班护士认为陈芬生命体征仍属正常,仅给予加大吸氧量处理。陈芬喊“冷”,护士认为是产房到病房的温度差导致,或搬动造成。护士未上报,只交代家属注意观察。
3时20分,陈芬“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
过了几分钟,李建雪到达产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陈芬失血过多,从其血管里抽不出血(《处理意见函》称系找不到血管)。
陈芬的妹妹陈燕称,此时家属大喊“救命”,“跪在地上求医生输血。”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
王春兰赶来,看到陈芬“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她通知了三线医生——副院长陈珍。
一名赶过去的内科医生看到,陈芬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他摸不到陈芬的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
静脉推注肾上腺素、进行胸外按压、电除颤刺激等手段都上了,陈芬的心脏没再跳起来。
监护仪显示器上,一条心波直线出现了。
一审被判有罪的医生
由于事发紧急,李建雪和王春兰两名医生披白大褂、光脚丫套拖鞋参与最后的抢救。
陈芬于4时30分钟临床宣布死亡,两名医生被愤怒的家属堵在值班室里不敢作声,最后被赶来的市领导“解救”。
2013年1月17日,从院长到基层护士,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长乐市卫生局处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晓红、王春兰、李建雪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其他两名医生另案处理,检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不明)。2015年10月13日,此案改变管辖为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今年2月16日-17日,此案在仓山区人民法院开庭。
李建雪说,此案发展至今,一共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两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芬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的诊治行为与产妇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产妇的死是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
李建雪案一审判决书
12月4日,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场“罪与非罪”的大讨论
2012年5月9日、9月20日,福州市医学会与福建省医学会分别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从“医疗事故”到“医疗事故罪”,对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别。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楼区的一家咖啡馆,李建雪说:“我可能经验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但我尽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