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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抢回4岁儿子在婆家对面租房潜伏 最终酿惨剧

要闻 钱江晚报 2018-01-10 21:32:13
[摘要]夫妻离婚,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两边抢起来了孩子。孩子的妈妈甚至在公婆家对面租房潜伏,但没想到的是最后酿成了悲剧……

孩子判给谁

不要机械地运用法律

而应该更多考虑孩子的感受

不过令资深家事律师和法官感叹的是,以往处理的都是男女双方为抢孩子打破头,现在又出现了“新情况”:离婚的小年轻双方都不要孩子。

律师说,一些90后的年轻人因为有了孩子,引发和加剧了家庭矛盾,一言不合就离婚:“但是,孩子怎么办?一个人负担不起,又怕孩子影响自己重新开启感情生活。所以,最后的难题又抛给了法院。”

针对这类“新”情况,有的法院无奈做出“轮流抚养”的判定,比如男女双方每人各带孩子一个学期。这个时候双方甚至会细致到要定下轮流抚养时间表,都怕对方“耍赖”。

针对二胎家庭越来越多的情况,法院在判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往往会男女双方一人一个。

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其实,这貌似公平的判定对孩子来说很残忍,已经失去了完整的家庭,还要面临手足分离。

为了实现“子女随其生活”而在抚养权的争夺上加分,离婚案件过程中“边诉讼边抢娃”(抢夺子女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越来越多。

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建议完善诉讼期间的亲权设计。她建议明确特殊时期抚养权、亲权裁决规则。可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原则精神,进一步补充明确: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夫妻仍然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藏匿子女,阻止另一方探望的,经另一方申请,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另一方抚养,但保障对方相应的探望权利。

也可加强执行力度和制度保障。离婚诉讼、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对跟孩子暂住在一起的一方,拒不保障另一方探望权的,或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法院在后期抚养权判决时,应将该情节作为重要否定因素予以考量。情节恶劣的,可予以司法拘留并处罚款。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兴明说,在抚养权的判定上,过去往往更多考虑的是男女双方的条件和感受,其实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他(她)也是抚养权归属确定以后的直接后果承受者。因此,我们是否应当更新理念,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在抚养权的归属上更多考虑孩子的意愿。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10周岁以上,在抚养权的确定问题上应考虑他们的意见,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和成熟程度一般远超那个年代的情况,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那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是也可以有更多突破。

不过,“什么是对孩子最好的”,对孩子来说,这个问题的终极答案却是“在一起是最好的”。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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