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张某在雁塔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过程中,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在诉讼服务中心录音、拍照被法警、立案法官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张某系一案件原告,当日下午,张某来到雁塔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立案手续,在立案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在用手机偷偷地录音,法警当场要求张某删除该录音,在此过程中,还发现了张某在诉讼服务中心未经允许擅自录制的多段录音及拍摄的多张照片,法警及立案法官对张某进行了训诫,张某当场删除了录音及照片,称自己录音、拍照只是因为记性不好,并对自己这种对因欠缺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而作出扰乱诉讼服务中心秩序的行为真诚悔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为此,法官提醒公众,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业务,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有拍照、录音、录像的需求一定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拍照、录音、录像。 华商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