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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 自主选择非营利和营利性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8-02-10 16:15:35
[摘要]近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

  近日,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

  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五部门制定印发了《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举办者自主选择,审批机关审核确定。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民政或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民办学校重新登记后,应向原登记机关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其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华商记者 赵瑞利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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