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七上班笫一天,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保全组前往咸阳市渭城交警大队办理了扣押车辆诉讼保全案件。
2016年11月1日,陕西宏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的王某某签订《西安市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租赁陕西宏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台奔驰唯亚诺,每月租赁费为21000元整。按月支付租赁费。合同签订后陕西宏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将合同约定的汽车奔驰唯亚诺租赁给王某某。
2018年2月6日,陕西宏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回了该租赁车辆,并多次电话及上门催收租赁款213090元,但王某某在限定的期限内一直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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