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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10年后车主发现购买前的维修记录 赔偿成难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3-08 21:34:27 编辑:华商报供稿 作者:杨德合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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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到底怎么回事呢?

  8日下午,潘先生向华商报记者出示了当年的购车发票,时间显示是2009年3月17日。而潘先生手中的购车前维修记录显示,在2008年11月10日,客户自费维修,项目是检查加速侧滑灯报警,钣金喷漆,检查发动机报警,更换电瓶,更换蓄电池。另外,记录中还明确记载拆卸和安装火花塞、更新转向柱开关中心,更新启动马达,检查所有气缸的绝对气缸压力,拆卸和安装整个排气装置。而2009年3月17日的记录则显示“新车售前移交检查(删除运输模式)”项目内容。

  “在他们发票开具日期之前确实有维修记录,是对发动机的保养和维修,也有钣金和喷漆,但无法确认就是因为事故。”西安金花宝鼎宝马4S店负责接洽此事的工作人员包先生解释,李先生的车时间很长了,虽然这个店还一直存在,但股东已多次变更,当时的公司跟现在的公司已无任何关系。车主李先生购车时的销售公司是陕西金花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而目前该处4S店所属公司是西安金花宝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根本不是一回事,“但我们出于对品牌的负责,不愿意让客户觉得维权无门,就接下这事,协助处理,但需要上级指示。”包先生称,他们已向上级反馈,但无法给出期限,只能等待上级指示。

  包先生称,车主提过按相关规定三倍赔偿的意愿,“但这个估计很难达成。”他表示,李先生车买与2009年,当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没出台。

  据华商报记者了解,汽车三包法是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而新车“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李先生2009年买车时,退一赔三确尚无法律依据。

  华商记者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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