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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子在52家店买过期食品获赔7万 涉嫌敲诈被刑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3-09 07:48:47 编辑:钟梦哲 作者:陈有谋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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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澄迈青年唐某先后在52家店铺购买过期食品,之后一边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举报,一边向商家索赔,先后获得赔偿7万余元。今年元月,已经赔偿的两户商家向警方报案,日前,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口市海秀西路派出所刑事拘留。3.15到来之际,该案再次引发公众对“知假买假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话题的关注。

  >>案件回顾

  今年1月21日,海口一商家报案称,2017年9月,一男子到其超市购买了2.4元的饼干后,声称饼干是过期的。当地食药监所执法人员到现场处理,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此后,该男子就此事不断向海口市海港食药监所投诉。迫于无奈,店主最终向该男子汇款4000元。随后,该店老板与另一家同样遭遇该男子高额索赔的店主,以“被敲诈勒索”为由向海口市海秀西路派出所报案。3月5日,涉事男子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海口海秀西路派出所刑事拘留。

  唐某是海南省澄迈县人,27岁。讯问中,唐某承认共对52家超市、商行进行过高额索赔,其中给钱的有20多家。讯问中,唐某一直强调,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的。但警方调查的结果是,在向商家索赔时,唐某曾多次给食药监部门打电话举报,企图以此要挟商家。目前,警方已对唐某通过索赔获得的7万多元进行扣押并搜集证据,一旦核实,将移送检察机关。 据《南国都市报》

  >>律师说法

  是否涉嫌敲诈 要看具体情况

  明知商品是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依然购买并向商家索赔是否涉嫌敲诈勒索,能否索赔精神损失?律师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故意购买过期食品本身不构成敲诈勒索”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类似唐某这样的“职业打假”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要看是否具备以下要素:第一,当事人是否购买了产品;第二,购买的产品是否违法(过期产品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第三,当事人在索赔过程中是否有恐吓、威胁行为。从上述案例看,唐某购买了商家的过期产品,维权过程中并没有明显的恐吓、威胁行为,因此,他个人认为,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时,可以要求10倍赔偿,如果上述产品对人身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要求更多的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也认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之后要求商家赔偿,并不一定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是否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还需要看“索赔”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李恩泽强调,判断索赔案件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索赔金额不是主要因素,主要看索赔过程中是否有恐吓、威胁行为。假如唐某在要求索赔时向商家提出,如果商家不赔偿,他就向媒体、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举报,这是其维权的合法途径,并不算恐吓、威胁;如果他向商家提出如果不赔偿,就砸店或在网上传播商家个人隐私,这就是恐吓和威胁了,应当算敲诈勒索。

  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单艳伟也认为,唐某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但索赔如果超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十倍赔偿限额,且通过要挟的方式多次索赔,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的“要挟”就体现为以合法“投诉”的形式掩盖非法故意占有的目的。

  “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李苗苗律师则认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因为唐某实施的投诉表面上是合法的维权行为,实际是以破坏商家名誉和使其受到行政处罚相威胁,迫使商场交付其财物。唐某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家也不存在违约和侵权的行为。因此,唐某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其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其多次的“投诉”不是维权行为,而是有意对商场的商业信誉进行损害的侵害行为。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宋扬律师、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姚仲凯律师同样认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不停投诉、使得执法人员对该商家实施行政处罚的方法使得各商家产生恐惧情绪,强行向各商家索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唐某不仅单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且多次敲诈勒索,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知假买假 索要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唐某知假买假向商家索要精神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单艳伟认为,于法无据。200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适用于侵权案件中,而本案仅是合同纠纷,唐某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而不能向商家提出精神损失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认为,如果唐某因为食用了过期食品而造成了人身损害,则其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而本案中,由于其明知是过期食品,所以不存在食用过期食品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其主张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单艳伟称,任何维权行为都应有“度”,“度”就在于其合法性。消费者主张的权益是合法的,维护权益的手段也必须是合法的。商户在消费者合理合法的索赔范围内,应积极予以赔偿,但过高地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或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方式提出索赔的,应及时报警。

  如果涉嫌敲诈勒索,唐某会受到何种刑罚?单艳伟称,各地关于敲诈数额的界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但7万元的数额有可能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唐某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华商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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