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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省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雷靖 2018-04-10 19:53:19
[摘要]今后,我省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今后,我省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月10日,《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一年本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数。未按照规定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提供给税务机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商省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符合国家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登记、企业职工数等情况。

  华商报记者 雷婧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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