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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副调研员因借款担保成“老赖” 开会期间被铐走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8-04-12 07:03:08 编辑:杨蓓蕾 作者:宁军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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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他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华商报记者从莲湖区法院了解到,2013年4月26日,凤翔县的董某与西安广发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董某向西安广发某公司发放借款450万元,借款时间15个月,借款利率为合同签订之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西安广发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其弟陈某、其妻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经过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借款到期后,董某多次催促,但对方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5月,董某向莲湖区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法院受理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仍没有给付。同年7月,莲湖区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两辆小车查封、李某名下一辆小车查封、该公司名下两辆小车查封。同年9月,双方和解。但和解后,被执行人仍拖欠借款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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