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要闻 > 正文

女子微信群里恶语怼人 未央区法院判其在群里道歉并赔偿100元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8-04-17 15:54:34
[摘要]因公事在微信群里发泄不满,在他人劝解后又发出“有些人躺着说话不腰疼……品行连X都不如”等信息,结果 被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决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因公事在微信群里发泄不满,在他人劝解后又发出“有些人躺着说话不腰疼……品行连X都不如”等信息,结果 被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决在微信群里赔礼道歉。

  股东群里回信息“品行连X都不如”

  杨某与李某曾经同为西安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某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XX文化项目股东群”,该群系 公司为该文化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传媒行业经理人及该项目投资人组成。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杨某作为何某秘书,见状后对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 发出一条“做人,少记仇,多记好”的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发出“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 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X都不如……”

  李某没想到,杨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虽未指明对象但可认定造成名誉影响 判决微信群里道歉

  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所说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 号入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微信群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 系针对原告杨某。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该微信群内有近50余名成员,且均为杨某、李某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 性,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在“XX文化项目股东群”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另外,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 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网络本质还是公共空间 口无遮拦要担责

  该案办案法官方圆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 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 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 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方圆说,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 失,可谓得不偿失。近年来,在微信群、微博、网络论坛大放厥词而惹上名誉侵权官司的案例并不鲜见,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 于,一些人认为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自由世界,言论不受约束。法官希望通过这起起鲜活的案例提醒广大网友、群友,应该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 法外之地,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共空间,不负责的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相关热词搜索: 微信群 恶语怼人 赔偿

上一篇:限行首日公交满负荷出车6200部 开通70条区间车线路 下一篇:给娃报课外培训班应该注意啥?保存宣传单防“黑”班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