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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因电镀厂污染土地入狱 刑满后再被判赔生态修复费400多万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8-07-18 15:53:21
[摘要]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四名被告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直排渗坑,造成土地污染,在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并服刑期满后,四名被告人再次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余万元、25万元。

  私开电镀厂直排废水 四人被判实刑

  2012年6月始,河南省永城市农民肖某在西安市谭家街办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进行金属品电镀加工,并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私挖的渗坑中。2014年初肖某又雇用同乡周某到该厂工作,负责镀锌等。

  2015年7月16日,西安市环保局、西安市公安局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周某的违法排污行为,将两人当场抓获。经西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厂渗坑内污水总锌含量、总铬含量均严重超出了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下渗地下13.4米以内,径渗地下9.48米以内,测算出土壤污染体积在4424.04至5308.84立方米。2016年5月,灞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

  2015年3月始,河南省夏邑县农民刘某、随某在相邻地点共同出资租赁场地,也私开了一电镀厂。二人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加工,经检测受污土地体积在254.16至304.99立方米之间。2016年5月,两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1年。

  刑满释放后再次被诉 判赔400多万元

  目前,4名被告人均刑满释放,但刑事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土地污染的后果仍然持续,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继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2017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四被告进一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西安铁路中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肖某、周某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万余元和54万余元;判决被告刘某、随某共同承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万余元。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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