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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非公立医疗机构昨起自主定价 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

西安新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郑伊琛 2018-08-02 08:52:01
[摘要]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8月1日起,《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实施,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 全部实行市场调节

  《规则》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的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我省统一规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调价应提前10个工作日 予以公示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价格、说明等。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公示项目编码。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应在显著位置,采用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药品价格以及举报电话等,并严格执行公示的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予以公示。

  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 杜绝过度医疗

  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的数量、价格等,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免费对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均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品规、数量、价格,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住院结算清单还应标明住院及出院日期、天数等内容。

  遵循卫生行业技术规范,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不良诊疗行为损害患者利益。

  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郑伊琛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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