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综合新闻 > 正文

省高院裁定同意“4.27”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赵泽伟死刑

综合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08-03 06:53:23
[摘要]米脂县发生的“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件,榆林市中院经过依法审理,于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裁定同意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选择不上诉,我对不起死者家属和他们的孩子,他们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么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难以原谅自己的罪。”

  ——28岁的赵泽伟提交的不上诉书

  米脂“4.27”故意杀人案回顾

  2018年4月27日18时10分许

  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在放学途中遭遇恶性袭击,导致9名学生死亡,12人受伤。嫌疑人在行凶过程中,被过往群众和闻讯赶来的保安、师生、民警合力制服。

  2018年4月28日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对赵泽伟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2018年5月28日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赵泽伟故意杀人案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0日

  榆林市中院经过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7月24日

  榆林市中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复核终结。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实习记者 王娜)米脂县发生的“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件,榆林市中院经过依法审理,于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月24日,榆林市中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院复核,省高院现已复核终结。

  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未上诉

  榆林市中院于7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伟(1990年1月20日生,米脂县城郊镇赵家山村人)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庭宣判时,赵泽伟表示上诉。榆林市中院于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送达后,赵泽伟于当晚向米脂县看守所提交自书的“不上诉书”材料一份。

  因7月11日给被告人赵泽伟送达了刑事判决书,其上诉期限应截止7月21日,但7月21日是星期六,属法定休息日,故其上诉期限顺延至7月23日。榆林市中院法官于7月23日前往米脂县看守所,讯问赵泽伟该“不上诉书”是否系其自己本意并书写,赵泽伟予以肯定回答。同时,法官告知赵泽伟,当天系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其是否坚持不上诉?赵泽伟再次明确表示自己不上诉。7月24日,上诉期限届满,本案榆林市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榆林市中院依法将该案报送陕西省高院复核。

  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院于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开庭审理。

  省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赵泽伟仅因工作、生活不顺而迁怒无辜,心生怨恨,继而图谋报复,持刀疯狂捅刺放学学生,发泄私愤,致21名中学生死伤,其中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同意榆林市中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对赵泽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编辑:钟梦哲

相关热词搜索: 赵泽伟 高院裁定 死刑判决

上一篇:准大学生们注意!2018年牵手行动火热报名 8月3日截止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