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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于海明7秒内刺砍5刀 追砍2刀均未砍中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09-02 06:43:54
[摘要]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案情还原

  1.刘海龙醉驾 强闯非机动车道

  2.于海明正常骑自行车 两人险碰擦

  3.车上乘员刘某下车与于海明争执后返回

  4.刘海龙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

  5.刘海龙返回车中取刀 连续击打于海明

  6.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 系管制刀具

  这是民心所向的结果

  在这场民意推动的法律大讨论中,人们期望法律能惩恶扬善,人们期望守法者能受到应有的保护,人们希望公平正义照亮现实,所以当认定结果与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契合时,人们是欢欣的、鼓舞的、振奋的。让正义归于正义,让社会明于法纪,这就是民众所望,民心所向。

  “昆山反杀案”持续引起关注,昨日,昆山市公安局就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通报中称,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侦办。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认定于海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还原

  7秒内刺砍5刀 追砍2刀均未砍中

  警方通报了涉案人员身份,并对案发经过进行了详细还原。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内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定性理由

  刘海龙行为系行凶

  砍刀甩落后又上前抢刀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其他关注点

  刘海龙未涉黑 所驾宝马是二手车

  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9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

  “反杀案”证人讲述案发全程

  9月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分别采访了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和与于海明同伴的袁某某,双方讲述了案发全过程。

  8月27日晚上9时36分,于海明骑着自行车在路口等红绿灯,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强行驶入非机动车道。当时宝马车上坐着四个人,刘海龙、刘某某和两位女性朋友。

  刘某某说,刘海龙驶入非机动车道后,以为撞车了,就在车里跟于海明吵架。刘海龙随即让刘某某下车,看有没有撞车,刘某某回复说没有撞车。刘某某说,当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女性朋友也下车了,他问于海明有没有事,于海明说没事,他就跟于海明说“你走吧”。

  就在刘某某和女性朋友离开的时候,刘海龙从驾驶室里冲了出来,对于海明拳打脚踢。这一幕,于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是目击者。当时,他在距于海明十几米远的地方等红绿灯,全程见证了整个过程,并一直试图制止整个事件的冲突升级。

  袁某某说,从驾驶室里出来的刘海龙一见于海明就开始打他。一开始是简单的拳脚冲突,随着刘海龙从驾驶室拿出一把双面开刃刀具,事件开始升级。“真的伤得很重,胳膊整个肉都翻起来。”

  刘某某说,刘海龙冲向于海明,砍得满身是血,他准备过去拉刘海龙走,但看到于海明拿起了刀,他恐惧了。“胳膊上、胸口都流血了,后来那个人指着我、撵着我。刘海龙让我跑,我一看那人提着刀撵我,我就跑了。”

  袁某某说,于海明后面追刘海龙的时候,就没有砍他。“他(于海明)当时就往那个小路跑过去了,我就在那个树底下,他就不追了。然后我就打了电话报警。” 据央视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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