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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项目款13万装自己腰包 涉嫌职务侵占罪男子被雁塔检察院公诉

要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张晴悦 2018-10-21 07:56:03
[摘要]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司钱款,被发现后仍不知悔改,继续以这种手段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雁塔区检察院认为,闫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于近日对闫某提起公诉。

  近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司钱款,被发现后仍不知悔改,继续以这种手段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检察官以案说法,向市民普及宣传“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不同之处,希望以此提醒大家知法守法。

  案例  男子私吞公司13万元项目款

  犯罪嫌疑人闫某是河南人,今年26岁。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闫某在担任西安某有限公司销售部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联系客户收取项目款。其给客户出具公司提供的收款收据,却只将所收的一部分款项交给公司财务,其余没有上缴的,自己拿来挥霍。

  2017年12月,该公司统计2017年的账目时,发现闫某有十几万元项目款项没有上缴。公司法人刘某便找到闫某询问情况,闫某承认自己有109603.28元没有上缴公司,然后给公司写了欠条和保证书,承诺2018年8月份之前,将这笔钱全部还清,每月还款不低于3000元。

  然而,2018年3月,该公司再次发现闫某私吞公司款项。其中,其在3月13日收取客户剩余尾款11550元未上缴公司,3月14日在曲江制造业博览会收取客户押金160元未上缴公司,3月15日在绿地笔克能源展收取客户电视机租赁费1200元未上缴公司。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调查发现,截至2018年3月21日,闫某利用职务便利,共计侵占该公司131678.28元已全部挥霍。经审查,闫某对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雁塔区检察院认为,闫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于近日对闫某提起公诉。

  说法  啥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什么不同?怎样区分?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官释法称,这二者主要有三方面不同。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检察官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范围较广,所有具有所有权关系的财产,几乎都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是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且只要实施了非法占有即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并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检察官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任何持有他人财物的人。  本报记者 张晴悦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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