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朱某以某度公司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业务站代办协议》,约定由信用社委托某度公司代理开办该信用社一个代办站吸引存款。代办站成立后,朱某指使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已执行完毕)等人以使用白纸打印存款凭证套取已盖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式多次套取资金,所套取的资金被朱某、刘某挪走使用。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朱某、刘某共计套取该信用社代办站1032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朱某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其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朱某并不认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提出异议。公诉人问其有没有对外发行过凭证式国债时,朱某称“事后知道有”。根据起诉书指控,朱某2003年被批准逮捕,2017年被抓获,在逃十余年,朱某称自己用网购的假一代身份证,在城固县一家砖厂打工,后来又找人办了假二代证,去了深圳。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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