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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扫黑除恶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七年十个月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作者:张志杰 2018-11-27 08:10:18
[摘要]11月26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11月21日上午,周至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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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6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现场。

  11月26日,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先后发生多起暴行,村主任右腿被打骨折,担任支部委员的老村主任被两次殴打,一名村党支部委员家的面包车被烧。今年3月28日,周至县公安局将涉嫌这一系列暴力犯罪的团伙全部抓获,涉案嫌疑人共计8人。

  11月21日上午,周至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金,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广等人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金、王某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赵某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26日上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周至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赵某金、王某、杨某、赵某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此外,对同案的另三名未成年人亦进行了依法宣判并将进行判后帮教。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至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部署,对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图 首席记者张志杰  实习生谢其梦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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