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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的哥拒绝乘客转弯要求被打 加速将乘客撞死后逃离

社会新闻 半岛晨报 2018-12-23 08:32:50
[摘要]​深夜乘客酒后乘出租车,要求出租车违章转向,的哥坚持按正确的交通指示行驶,惹得乘客不满,于是在车内对的哥大打出手。乘客下车后,的哥逆行尾随打人乘客,之后加速将乘客撞倒致死……

深夜乘客酒后乘出租车,要求出租车违章转向,的哥坚持按正确的交通指示行驶,惹得乘客不满,于是在车内对的哥大打出手。乘客下车后,的哥逆行尾随打人乘客,之后加速将乘客撞倒致死……

\乘客要求违章转弯 的哥不同意被打

  2017年12月2日22时40分左右,大连甘井子区友谊桥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6岁的孙某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在地当场死亡,而肇事的出租车逃离现场。

  孙某是一名工长,2017年12月2日晚上,孙某和多名工友在山东路一家烧烤店吃饭,饭桌上众人多了不少酒。当晚,孙某和工友辛某乘出租车回宿舍,出租车行驶到甘井子区友谊桥桥下时,孙某让的哥右转弯,而司机说不能转,并坚持左转弯。

  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孙某对此不满,朝的哥脸部打了一拳,之后不停地打的哥,的哥没有还手,同行的辛某竭力劝阻孙某。的哥随后将车停在道边,孙某被辛某拉下车,两人往泡崖方向走了几十米,之后辛某找地方方便,但孙某一直没过来,于是辛某打电话给其他工友,让他们去友谊桥附近看看。

  乘客下车后 被出租车撞死

  其他几位工友赶紧到友谊桥附近查看,离老远就看到孙某被撞倒在地,旁边有一辆出租车停在反道上,几人冲了过去,出租车司机发现后,加速倒车逃离现场。随后,工友拨打了报警电话。孙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孙某被撞倒后因颅脑损伤于当场死亡。

  第二天,警方在甘井子区金四街将肇事司机朱某抓获。

  1981年出生的朱某是沙河口区人,是一名夜班出租车司机。朱某到案后供述,当时乘客让他右转,而这里禁止右拐,对方说这里没有拍照,而他坚持按照交通指示行驶。孙某对此不满动了手,自己被孙某打了近20拳,自己一直求饶也没用,孙某两人下车后还踢踹自己的副驾驶车门。于是他开车远离两人并报警。期间他看到两人逃跑,便驾车逆行追赶。“这时副驾驶的那个男的好像弯腰捡了什么东西要过来打我,我当时想吓唬吓唬他,另外也怕挨打,就条件反射赶紧低着头向右打轮踩油门加速往前开,但没想到结果把他撞倒了。”

  幼时遭父母打骂留下阴影?

  朱某的车主称

  朱某平时话比较多一点,有时自言自语。但朱某的逻辑思维很清楚,也很遵纪守法,开出租车从来没有违章过。朱某平时做事有些偏激,为人很倔强,认死理,“谁都不能逼他违法,他自己错了他认,但不是他的错他会很较真。”

  朱某的父亲称

  朱某小时候不好好学习,他老打儿子,打得还挺狠的,两人一度断绝联系。2016年,朱某因为强迫性障碍要在七院住院治疗,两人才恢复联系。

  事发当晚,儿子给他打电话,说因为载客转弯问题和乘客打架了,父子俩还到派出所报案。

  朱某的前妻表示

  朱某小时父母总打他,给他心理造成了不小的阴影。朱某非常循规蹈矩,做什么事情都非常讲究规则,“比方说开车在道路上从来就不违反交通规则,他特别注重这些,从来不惹事儿。”

  家人与熟识的人表示

  朱某性格、脾气挺好的,平时对人也客气,而且挺热心肠。“不能有人刺激他,一刺激他(朱某)就容易生气。他平时总是念叨弄死这个弄死那个,聊天的时候说他爸小时候打他,要杀他爸,还要先打他爸,再孝顺他爸,讲一些没有道理的话。但凡是谁和他有矛盾,他就在嘴上说要弄死人家,但也都是说说,没有实际行动。”朱某已去世的后妈对他很好,但朱某有时说要把后妈的骨灰挖出来扔了,还要“拿棒子砸死父亲”。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病历证实

  2015年10月27日,朱某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接受治疗后多次复诊;

  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7日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未特指”;2017年3月13日至3月31日再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强迫性神经症”。

  经鉴定,

  朱某系强迫性障碍,

  案发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犯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2017年12月3日,

  朱某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13日

  被逮捕。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以犯故意伤害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朱某辩称

  其没有撞人的故意,系被害人要来打他时,其开车向右躲避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几乎所有证人都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朱某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或避险过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判定朱某有直接故意的行为,请求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朱某强迫症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请求对朱某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朱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日22时40分左右,46岁的孙某与辛某二人酒后乘坐朱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住处,当车辆行驶到甘井子区友谊桥附近时,二人因行车路线问题与朱某发生争执,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孙某用拳反复击打朱某头面部,辛某将孙某拽下出租车后先行离开。朱某电话报警后,驾车在友谊桥下南侧的单排车道上逆行尾随孙某,他觉得孙某欲打他,于是加速开车,孙某被撞倒后因颅脑损伤于当场死亡。朱某在现场发现孙某的朋友赶来后,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驾车撞击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案发现场位于一条单向单排车道,宽度为400厘米,而朱某在案发时系一名从业近四年的专职出租车司机,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能够对所驾驶车辆的宽度和行驶中与前方人员的距离作出及时和准确的判断;朱某供称“觉得他会避让”,车辆避让行人是一种常识,其期望饮酒后的被害人能够迅速躲避其加速中的轿车显然不合常理;现场勘验记录表明出租车系前中部凹陷,车前挡风玻璃左侧呈破碎状,被害人死亡时面部朝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且鉴定结论为因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可见朱某当时加速十分猛烈;朱某能够认识到自己驾驶车辆加速冲向被害人至少会造成其身体严重损害,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能够认定朱某具有伤害被害人孙某身体健康的故意。

  朱某第一次被讯问时明确供述其到派出所时只是称“和人打起来了,没讲具体过程”,朱某父亲的证言以及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表明,朱某对110接警人员和派出所接待人员仅是讲和人打架了,并未交代撞人这一事实。因此,朱某在后期辩解其交代撞人事实的供述不足以采信,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构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亦即其不成立自首。

  本案中,被害人孙某及其同行人员要求朱某违章行车未果,继而孙某殴打朱某,其对案发有一定责任,法院在对朱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朱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驾车撞向他人身体,而车撞人的危险性通常情况下大于其他普通伤害行为,法院对此在量刑时一并考量。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朱某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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