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
曾告诫过监理员不能在上班时间喝酒
会对死者进行部分赔偿
1月14日下午,记者来到肖塬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施工单位,负责人李彦平称林某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鱼某是项目部临时工,和公司没有关系,至于刘某等是做什么的他并不清楚。李彦平称,事情如果出在工期内公司可以协助处理,但该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喝酒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没法介入。
1月15日下午,记者给施工方的几个人打电话询问情况。林某称自己没参与喝酒,鱼某称“无可奉告”,刘某则说,当天工程完工了,11时许他就在自己房子独自喝多睡着了,啥情况他不知道。刘某称自己喜欢喝酒,经常把自己喝高。
田安娃应聘的监理公司负责人麻建军称,2018年9月28日,该移民搬迁小区主体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室外工程按程序要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家单位到场才能进行验收,监理公司至今未接到关于验收的通知,也未派人参与验收。“当日下午15时26分,鱼某给我打电话说田安娃喝了酒骑车栽了,他已给120打过电话。鱼某估计也喝了酒,吐字不清,说话含含糊糊。”麻建军说,“当时我还在洛南,我一听又气又急,一边往回赶,一边给田安娃的儿子田隆灏打电话说明此事。在半路上,我们迎面碰上了往下走的车,我们拦住车看了一下,车里有四五个人喝得醉醺醺的。我在肖塬村几次碰到过陈某、鱼某等人在工地喝酒,我怕影响工期、误事,曾经多次劝过他们,也没有引起重视。”
麻建军称,曾经告诫过监理员不能在上班时间喝酒,田安娃出事后公司立即召开会议,提醒工作人员引以为戒。田安娃是在上班时间出的事,公司会对田安娃进行部分赔偿。
律师建议
死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可走司法渠道向一起喝酒的人追责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超建议田安娃家属,可考虑走司法渠道向一起喝酒的人追究责任。他说,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以下四种情况同桌喝酒的人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强迫性劝酒;二、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或者未尽到劝对方少饮的提醒义务;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结合本案,徐超认为同桌喝酒的人未对死者过量饮酒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劝阻,也未将死者安全护送回家,对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也未进行劝阻,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同桌喝酒的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死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能有效地辨识和约束自己的不当饮酒及驾车行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同桌喝酒人的赔偿责任。
1月16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商州区政府机要室了解到,田安娃的儿子田隆灏1月14日下午将反映材料再次上交区政府后,常务副区长冯朝勇再次批示麻街镇政府调查。 华商报记者 程娟 文/图